邮政智能防暴枪弹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邮政智能防暴枪弹柜,是指符合《邮政智能防暴枪弹柜功能需求》(见附件)条件的智能防暴枪弹柜,简称智能枪柜。
第三条 每个配枪市、县局应配备一名枪支管理员,负责枪支弹药的日常保管和每天班前发放、班后收回工作;枪支管理员的岗位应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应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第四条 智能枪柜三级权限设置
智能枪柜三级权限为:高级权限、枪管员权限、用枪员权限。
1.高级权限应设置为配枪市、县局主管局长指纹。
2.枪管员权限应设置为配枪市、县局枪支管理员指纹。
3.用枪员权限应设置为配枪市、县局所有武装守护押运人员指纹。
第五条 智能枪柜权限功能
1.高级权限用于登记、删除枪管员指纹、用枪员指纹以及浏览、拷贝系统记录,设置、修改系统时间、正常开启柜门(包括枪柜门、子弹柜门。下同)时间段、柜门开启状态时间长度、枪支应该在位的时间段等参数。
2.枪管员权限分别与用枪员权限组合用于开启柜门、枪架锁、日常用弹仓。
3.用枪员权限与枪管员权限组合用于开启柜门以及本人对应的枪架和日常用弹仓。
第六条 柜门、枪架、日常用弹仓、备用弹仓钥匙应装袋封口后放入保险柜内妥善保管。遇系统故障、停电、非正常时间段等应急用枪时,要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的原因、时间。参与启封人、批准人要登记签名。
第七条 与枪支对应的用枪人员应相对固定,应将枪支存放于对应的枪架,锁定保管。日常守护押运用的子弹存放在日常用弹仓内保管,平时不常用的备用子弹、教练弹等存放在备用弹仓内保管。
第八条 配枪市、县局应根据本单位的枪支使用情况,设定智能枪柜门的正常开启时间段、柜门开启状态时间长度和枪支在位时间段。枪支管理员应监督智能枪柜系统时间与标准时间始终保持一致,误差超过两分钟,应要求调整。
第九条 配枪市、县局主管局长应每月对智能枪柜系统记录至少浏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遇人员变动应及时删除调出人员权限、登记调入人员权限。
第十条 配枪市、县局应设定智能枪柜报警短信接收人至少5名,其中应包括:局长、主管局长、安保负责人、守护押运负责人、枪支管理员。
第十一条 智能枪柜所处环境,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应安装入侵、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足够的无线通讯网络信号。
第十二条 智能枪柜操作规程
(一)正常开门、取枪、还枪流程
(1)枪柜现场,枪管员+1名用枪员输入指纹进行身份识别,识别通过后,枪柜门、子弹柜门同时开启。
(2)在柜门开启状态下,用枪员逐一与枪管员组合,双人在指纹采集器上输入指纹进行身份识别,识别通过后,对应人员使用的枪架、日常用弹仓开启,用枪人员将枪支、弹药取出,系统向主管局长、安保负责人、守押负责人手机各发送一条“×××号枪正常领取”短信。
(3)枪支、弹药领取完毕,现场人员眼同锁闭柜门。
(4)还枪时的操作与取枪时相同,但枪支归位后,系统向上述人员手机发送一条“×××号枪正常交换”短信。
(二)非正常时间段开门、取枪、还枪流程
1.非正常时间段应急开启柜门取枪、取弹,使用机械锁钥匙。
2.钥匙启封后,两名管理人员同时开启机械锁,眼同开启枪柜门、子弹柜门。
3.枪柜门开启后,再用钥匙分别开启枪架、弹仓,将枪支、弹药取出。
4.使用钥匙开启时,系统将向相关人员手机发送报警短信。
5.枪支、弹药取出后,现场人员眼同锁闭柜门。
第十三条 报警、处警流程
智能枪柜发生报警时,系统自动将报警的部位、性质等信息以手机短信的方式报送到配枪市、县局局长、主管局长、安保负责人、守护押运负责人、枪支管理员等人员的手机上。接到智能枪柜发来的报警信息,接警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或达到现场核实报警情况。如属超时用枪、柜门超时不锁、断电性质的报警,可立即回复短信确认;如属用钥匙开柜门或柜门、枪架被撬性质的报警,应在第一时间到达智能枪柜现场进行处置,确定是入侵警情后,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未确定警情前不得向智能枪柜回复接警确认短信。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将处置智能枪柜报警信息情况纳入枪支安全管理责任制进行认真考核,对未按上款规定处置报警信息的应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