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库工作标准
(一)武器库(室)设置要求。
1、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武器库(室),专门存放储备和在用的武器。市(地)级公安机关的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县级公安机关的武器库(室)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公安机关一线实战单位应当设置专用枪、弹保险柜。
2、武器库(室)要避免临街设立,库(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铁栅窗。防盗门要符合GB17565-1998《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铁栅窗钢筋直径不少于12毫米,栅杆间距不得超过10厘米。
3、武器库(室)的库门必须安装两把符合GA/ T73-94标准并有部级《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机械防盗锁。钥匙分别由两人掌管(每人只能掌管其中一把锁的钥匙),其中一人为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打开库门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4、武器库(室)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系统、防爆灯具。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具有《生产登记批准书》。武器库(室)宜采用两种以上且能够交叉覆盖的入侵探测技术,库(室)的墙壁应安装震动探测器;摄像机应安装在库(室)内;系统应采用双路供电或备用电源,以保证停电情况下前端报警畅通,能实现前端报警与灯光的联动,并与“110”联网。
5、武器库(室)要24小时设专人值守,既要保证武器库(室)安全,又要方便执行任务时及时领用枪支。
6、武器库(室)内应当保持清洁、干燥,并做好防潮、防热工作,库(室)内温度最高不得超过30度,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高温、潮湿地区的库(室)应安装降温和除湿设备。
7、武器库(室)应当做好防火、防虫等工作。库(室)安全防范区域内必须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进入库(室)。
8、武器库(室)应当达到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无差错事故的要求。枪支、弹药要放置有序。
(二)枪弹保险柜配置标准
1、枪弹保险柜的柜门必须安装两把符合GA/ T73-94标准并有部级《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机械防盗锁。钥匙分别由两人保管,取用枪弹必须两人同时到场。
2、枪弹保险柜要达到GB10409-2001中A1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要将枪弹保险柜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产品要有公安部所属的北京或上海检测中心出具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生产登记批准书》。
3、各级公安机关的科、所、队等一线实战单位枪弹保险柜,大小以能将应配枪支全部放入为宜,一般要安放在值班室。安放在其他安全可靠地方的,要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并与值班室联通。
(三)健全枪支管理档案制度,统一使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制定下发的的九种枪支管理档案。各类登记应当全面、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随意涂改。帐、物必须相符,做到有专职人员负责。要有值班制度、进库人员登记制度、检查报告制度。